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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对融资人的约束:纳入征信

  通知明确“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可以说这次整顿也换了全新的角度,不仅仅对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施压,也不仅仅是对房地产中介施压,而是对融资人也有一定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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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需要注意,住建部和银保监会没有权力对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这里应该意思是发现挪用之后,对金融机构失职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与此同时相关处罚对应的个人或者企业挪用纳入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记录。

  

  其实对资金挪用纳入征信一事,2017年就已经被强调过——《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215号)里已经明确:“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自查和相关制度建设,对发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违规用于购房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员,妥善管理相关风险,并依法将借款人失信违约情况录入征信系统。”

  

  不过这4年来,该要求是否被执行依然不得而知。目前来看,征信仍然只记录融资违约相关内容,对于资金挪用的规制则并没有落到执行;如果此次能执行到位也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当然反过来说,这也给银保监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因为企业和个人行政复议的概率要远远大于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的程序和事实确认严谨性都需要更加注意。(证监会就吃过亏,之前北京高院曾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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